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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案例分析

发表于:2017-05-20 16:12 作者:admin

张倩 赵戊辰    廊坊职业技术学院


  摘要:保函作为有效保证收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,现已成为各国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担保形式。然而,在项目运作过程中,业主利用保函条款滥用索兑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,为项目申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与隐患。本文通过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,分析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,包括不可抗力潜在风险、不合理索赔风险和合同条款争议风险等,进而提出了有效规避保函风险的具体对策。


 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保函是依法设定,对工程项目进行义务保证的担保合同。其中包括被保证人需履行的承诺、债务、补偿,以及受益人权益规定等,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。保函的形式与种类多样,在国际工程项目中,预付款保函、履约保函、投标保函与质量保函等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。并且,其独立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基础合同,一经开出便不得在有效期内撤销,可以有效保证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以及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。现阶段,保函凭借自身的高信用、收费合理等优势,已成为各国业主普遍接受的经济担保形式。然而,在国际工程项目的保函管理过程中,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风险,造成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,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。本文从一则国际工程相关案例出发,重点介绍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,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,将有助于我国承包商用以规避国际项目风险。


  一、案情简介

  2013年,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,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。以乙公司为受益人,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。为索款方便,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。2013年年底,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,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,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,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。

  截止到项目终止,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。但是,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。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,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,约为440万美元。否则,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。并且乙公司还要求,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,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,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。然而甲公司认为,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的是由于预付款支付滞后而造成,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,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。另外,乙公司对甲公司的280万美元认可产值,也只是实际完成项目中的一部分,甲公司已完成却未得到认可的还有约210万美元产值。基于以上情况,甲公司提出延期预付款保函,甲乙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来解决合同索赔的争议。

  然而,乙公司并不接受甲公司的提议,且明确表示,假如甲公司坚持要求额外产值索赔,那么甲公司在退回多余的预付款后,双方可按照签订的合同各自进行索赔。同时,如果甲公司规定在三天的谈判期限内,没有将剩余440万美元的预付款退还给乙公司,乙公司将向银行提出保函索兑。由于乙公司同时持有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,且只给出三天谈判时间,并且甲公司考虑到,可能对于本公司的金融声誉产生不良影响。最终,甲乙双方达成协议,甲公司现行退还剩余预付款,然后双方再解决合同争议问题。


  二、案例分析

  上述案例就是我国承包商在海外承保工程项目过程中,因保函管理中存在的风险,而导致纠纷发生的情况。具体而言,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保函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(一)不可抗力潜在风险

  国际工程项目保函管理中的不可抗力是指,不由担保方与反担保方控制,而造成受规则约束的营业活动中断的一切原因。既包括由火灾、地震与洪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保函风险,也包括由暴乱、战争、政府法制不健全、政治事件、政权更迭和强烈排外行为等引起的无法继续履约风险。而不可抗力条款在法律上属于免责条款。在我国企业承包国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,部分国家为保护本国经济与产业的发展,会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,从而造成国际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,引发保函业务中断的不可抗力风险。本案例中提到的D国制度变更,就是企业海外工程项目保函管理中,不可抗力风险的体现。在我国甲公司承建D国监狱项目开展了近1年时,D国劳工部对非法入境人员的制度进行了变更,即由收容变为遣返,造成甲公司原定在当地承建的监狱数量大幅缩减,进而导致了该项目被迫终止。而由D国政策变更引发的巨大不可抗力风险,只能由承包商甲公司承担。

  (二)不合理的索赔风险

  见索即付保函下,担保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着绝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责任。受益人只要向担保银行提出索款要求,担保银行需立即付款,不可以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纠纷等原因拒绝付款。而《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》中,并未对不当索赔和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认定。由此,国际工程实务操作中,时常会发生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,对保函的不当索赔与索兑情况。例如,受益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、不合理;或者提呈文件虽合格,但受益人的索赔行为属于恶意欺诈或滥用法律等。本案例中,D国监狱工程项目由政府制度变动的不可抗力因素被迫停建,随后受益人乙公司根据保函的付款请求权,要求甲公司马上返还工程建设的剩余预付款,该要求并不合理。并且,乙公司对已建成和实施项目的280万美元产值认可额,以及要求退还的440万美元剩余预付款,仅由乙方进行了单方面的估值,与甲公司的认可值存在一定差距。此外,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签订放弃索赔的书面协议,并将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,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。这种要求即是受益人利用保函威胁,向申请人施压的“合法欺诈”手段,加剧了甲公司的不合理索赔风险。

  (三)合同条款争议风险

  近年来,随着全球经济形式的不断走低,以及国际工程项目市场竞争的日渐加剧,承包商的利润空间日渐缩窄。为了承接更多国际工程项目,部分承包商便仅对承建合同进行粗略浏览,或盲目签订项目合同,忽视合同中对于细节处理的条款内容。例如,在签订保函合同时,不考虑赔付时间要求,造成在后来的项目实施过程中,承包商与受益人之间时常出现合同条款争议与纠纷风险,进而导致承包商丧失纠纷的协商与解决机会。或者,不考虑合同中对自身违约行为的相关细节规定,导致合同签订后带来了一系列违约行为风险。本案例中,在商签D国的监狱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,甲公司便因事先未对保函合同内容进行细致核查、审阅,而导致在项目被迫停止后,不得不承担与乙公司关于合同条款的争议与纠纷风险。一方面,由于未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中期的产值认定方式,造成甲乙双方对已完成监狱建设项目的产值认定存在争议。即乙公司认定的价值仅为280万美元,而承包商甲公司的认定值则为490万美元。另一方面,由于甲公司未认真研究签订的保函合同的赔付时间条款,造成甲、乙双方对监狱工程项目剩余预付款退还时间的争议。即乙公司要求甲方立即退还,而甲公司因项目工作进度与退还金额不明确等问题,提出延期预付款保函。

  (四)保函申请人权益风险

  本案例中包括的履约与预付款保函均为间接独立保函,其中甲公司为保函的申请人,乙公司为受益人,甲、乙公司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形成了基础合同关系。并且,中国银行作为反担保指示行向D国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。乙公司在项目停止后向当地银行提出的预付款索兑,符合保函的索赔要求,因此D国银行应直接向乙公司付款。而由于中国银行向当地银行开具了反担保保函,所以,中国银行需对D国银行进行相应赔付。且此赔付金需根据与甲公司签订的反补偿协议,由甲公司进行补偿。这种保函结构复杂,涉及合同数量众多的国际工程项目,为保函申请人带来了一定权益风险。另外,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,国际工程项目所处国家的法律规定,必然会为承包方即保函申请人带来一定法律风险。本案例中的甲、乙公司均找到了对自身最有利的索赔方案。甲公司希望通过延期保函解决合同争议,从而争取自身索赔权益。而乙公司则以履约与预付款保函相威胁,希望解决一揽子问题。由于保函和合同项下的权益分属于不同法律体系和解决机制,所以甲公司有权争取合同项下的合理索赔。但是,合同索赔与保函争端的对冲,以及乙公司手握着两个保函,致使在甲方不得先退还剩余预付款,再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。


  三、几点启示

  (一)调查与审核当事人资信状况

  由于实施开立保函是源于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委托关系,所以进行保函赔付的实质,其实是担保人与受益人的独立担保关系,所以三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,成为保函开立前期风险的决定因素之一。基于基础合同关系,申请人与受益人应严格审查双方彼此的资质,把控基础合同中的条款,结合当地国情和国家政策,谨慎审查项目的可行性、利润与风险。同时在项目投资阶段,合作双方也应进行资信调查与审核,了解双方的融资渠道、财务状况、信用度等,最大程度的弱化索赔风险。而担保人应对申请人与受益人资质进行审核,主要评估申请人的公司是否具有合法对外经营权,并且具备偿还能力和良好资信度。担保人进行对受益人的资质审查时,则应关注受益人所在国的国家政策与时事态势。根据实际情况,担保人及时提供补充情况说明与承诺函,明确因国家政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,由申请人或受益人承担。

  (二)明确当事人基础合同权责

  在本案中,甲乙公司双方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争端,其核心问题是混淆了基础合同索赔与保函索赔,导致双方一开始产生了冲突。虽然保函关系是在基础合同上而建立,但是在解决基础交易关系与保函关系中的争端时,却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解决机制。因此对开设国际工程项目的企业提议,申请人在开立保函前应先与受益人,明确基础合同关系中的权责,了解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,将风险落实为详尽的具体合同价款,通过完善和规范基础合同条款来尽可能规避风险。同时,申请人在保函保函条款中,尽量不采用见索即付字样,并且预留受益人索兑和银行付款的时间间隔,为自己留有充足的谈判时间,而不是如案例中所示,甲公司迫于乙公司索兑的压力,最终选择退让来解决争议。

  (三)与本国银行保持及时的沟通

  国际工程项目中,通常会由申请人当地银行作为反担保,即转开保函给受益人的所在地银行。申请人在开立保函后,应与本国银行保持及时的沟通,了解国外转开行与工程所在国的信息与情况。在选择国外转开行时,优先考虑与本国银行有过合作且信用评级较高的银行,一定程度上削减银行的风险。由于银行所掌握的国外市场和金融环境资讯较为全面,通过银行的信息渠道,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动态,及时预估判断合同与保函风险,采取相应防御措施。此外当申请人遭遇恶意索赔,与本国银行沟通后能够以正当理由拒付,为申请人和受益人进一步协商调解争取期限。

  (四)建立国际工程风险保障制度

  跨国承包通常具有投入大、工期长、回报晚的特点,而且工程项目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。常见的外部因素包括自然灾害、战争、经济危机以及政策制度改革等。而当承包商由于外部原因产生巨大损失时,往往只能自行承担。基于这种情况,国家应建立风险保障制度,为企业的国际工程提供保障与赔偿,促进国际工程的发展。政府应设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基金,可由本国国际工程承包商会运作,以会员企业每年一定比例的外汇净收入为资金,政府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拨款支持,提高我国企业的抗风险能力。而保险机构开设相应的保险服务,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提供境外业务的风险保障。通过与承包商签署的承保合同,政策性保险机构获取我国承包商的代位求偿权,保险公司可在发生风险后与外方交涉,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,获取经济损失赔偿,以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  (五)履行基础合同义务且留存证据   

  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履约保函,其风险主要是由于承包人的违约而形成,所以工程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,熟记合同的规定时限,按时履行合约,并且保留相关履约证据,避免发生违约行为。承包人采用书面形式,与工程的发包人、监理工程沟通,针对全部的书面文件,坚决履行签字确认程序。其中签字人,即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,必须为合同所指定和承认的。并且签写时间必须为当时时间,不得篡改和编撰。由于保函开立多为独立保函,主要保障业主的权益,所以承包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合约来执行,在此过程中,保留好履约证据和保函文件,在产生纠纷时,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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